签派涉及到的规章、咨询通告及公司级手册

涉及的规章

  (1)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2)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3)CCAR-65:《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
  (4)CCAR-67:《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5)CCAR-71:《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6)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7)CCAR-9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定》
  (8)CCAR-97:《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9)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0)CCAR-135:《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1)CCAR-139:《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12)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
  (13)CCAR-276:《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14)CCAR-395:《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15)CCAR-396:《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16)CCAR-397:《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17)CCAR-398:《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18)CCAR-399:《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需要了解的咨询通告

  AC-91:《航空器运营人全天候运行规定》
  AC-91:《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AC-91:《实施要求授权的所需导航性能(RNP AR)飞机程序的适航和运行批准指南》
  AC-91:《使用平视显示器(HUD)运行的评估与批准程序》
  AC-97:《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定标准知道与实施准则》
  AC-121:《连续下降最后进近(CDFA)》
  AC-121:《电子飞行包(EFB)运行批准指南》
  AC-121:《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
  AC-121:《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AC-121:《飞机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和一发失效复飞应急程序制作规范》
  AC-121:《地面结冰条件下的运行》
  AC-121:《航空承运人不可预期燃油政策优化与实施指南》
  AC-121:《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指南》
  AC-121:《航空承运人运行监控实施指南》
  AC-121:《航空承运人特殊机场的分类标准及运行要求》
  AC-121:《高原机场运行》
  AC-396:《事件信息填报和处理规范》

CCAR-65部相关条款

65.7 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条件

  65.7 条 申请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 21 周岁;
  (b)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c)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学历;
  (d)能够正确听、说、读、写并且理解汉语;
  (e)符合本规则第 65.13 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
  (f)具备本规则第 65.15 条规定的知识和能力;
  (g)通过本规则第 65.17 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65.13 经历和训练要求

  
  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a)款或者(b)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a)执照申请人在执照理论考试前,应当在训练机构完成至少 1000 小时的训练,并获得结业证书。
  (b)执照申请人在执照理论考试前,具有下列执照或者从业经历之一的,在训练机构完成至少 500 小时的训练,并获得结业证书:
  (1)持有附加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持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
  (3)持有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
  (4)持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5)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至少 2 年。

65.15 知识和能力要求

  执照申请人应当至少具备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运行控制基础理论、系统安全管理与运行风险管控、航空器、航空气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与监视、空中交通管理、紧急与非正常情况处置、签派实践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65.17 考试一般要求

  (a)执照申请人在执照理论考试前,应当在训练机构完成至少 1000 小时的训练,并获得结业证书。
  (b)飞行签派员的执照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合格成绩均为百分制的 80 分。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36 个日历月,实践考试应当在理论考试通过后且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完成。
  (c)执照申请人应当在初次实践考试前 6 个月内,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飞行签派部门具有执照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进行不少于 90 个工作日的实习。

65.19 考试不合格后再次参加考试

  (a)执照申请人如未通过考试,可以在考试结束 30 天后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考,再次参加考试时间应当与前一次考试的时间间隔至少 3 个月。
  (b)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实践考试未通过的,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只需申请实践考试部分的补考。理论考试成绩超出有效期的,需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65.31 定期检查

  执照持有人应当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之日起在 36 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一次定期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执照认证)

公司级手册

  《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 独立于公司手册体系之外,《运行规范》是《运行合格证》的附件,两者是公司手册编写的依据与基础。
比较重要的手册(每个公司不一样):
  一级A类:《飞行运行手册》、《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二级B类:《特殊运行手册》、《最低设备清单》、《飞行签派员手册》、《地面除冰防冰大纲》、《航站运行手册》、《应急保障手册》、《危险品运输手册》、《AOC手册》
  一级C类:《航班正常管理手册》、《人力资源管理手册》、《外站管理手册》
  二级:部门级手册
注:在手册上有写是否为局方批准手册或公司批准手册(局方批准页)

运行规范重要章节

  A章:总则
  A0001:颁发和适用范围 批准运行121定期载客运行与补充运行与91部运行
  A0009:豁免和偏离 记录了每个单位不同的豁免内容
  A0019:气象资料 例如:中国气象局、JEP高空风温预报数据
  B章:航路批准、限制和程序
  B0001:飘降、座舱释压紧急下降和放油
  B0005:航路运行区域
  B0027:121 部延伸航程运行
  B0029:不可预期燃油政策优化
  B0039:批准的航路运行区域、限制和规定
  C章:终端区仪表程序和机场的批准与限制
  C0003:需特殊机场资格的机场
  C0005:终端区仪表飞行程序
  C0013:备降机场仪表飞行规则天气最低标准
  C0021:II类仪表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
  C0039:批准定期运行的基础
  C0049:目视盘旋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C0060:授权的所需导航性能(RNP AR)仪表进近
  C0065:使用平视显示器实施特殊批准I、II类运行
  D章:航空器维修
  D0003:航空器清单

签派员任职要求

资质管理标准

  AC121-《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已失效)、CCAR-65《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
  经历要求:
  (1)在取得独立签派飞机资格前在签派放行、运行监控、航班调整及气象、情报、飞机性能等岗位上工作实习累计不少于 9 个日历月,其中应在已取得独立签派飞机资格的飞行签派员监督指导下,在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岗位上实习累计不少于 6 个日历月
  (2)在取得独立签派飞机资格前,应具有熟悉 AOC 运行、机务维修、航班计划编排、飞机配载平衡、机组排班、旅客服务等工作职责和程序的经历;
  (3)在取得独立签派飞机资格后,每 12 个日历月在运行控制岗位履行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职责至少 30 天。

  训练要求:
  (1)每年在模拟机上完成实际飞行操作的训练。经航空承运人授权独立承担编制签派放行单和运行监控工作职责的飞行签派员,在其被授权的任一机型的 D 级模拟机上,进行飞行操作训练每年不低于 2 小时
  (2)每年至少一次 DRM 训练。除理论教学外,还需通过情景模拟、角色扮演、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 DRM 训练。
  (3)每年至少一次应急处置训练。训练内容包括运行系统失效、工作场所灾备等;可采用航空公司运行控制模拟生产系统开展或结合 DRM 训练开展。
  (4)每年至少两次在主基地以外的机场进行国内航线的运行熟悉训练。对于经航空承运人授权独立承担编制国际运行签派放行单和运行监控工作职责的飞行签派员,还应 内完成一次在国际航线和境外机场的运行熟悉训练,使签派员系统熟悉其负责签派区域中不同的航路和终端区,包括延伸跨水运行、ETOPS 和二次放行区域。

运行熟悉

  对于运行熟悉,除上述《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要求,CCAR121 部规定: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 5 小时(含一次起飞和着陆)。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本款要求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 2.5小时;
  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 12 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满足运行熟悉要求。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规则第 121.407 条批准的该组类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完成训练观察 5 小时的方法来满足。但是,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求,不得减少小时数。

121部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

  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 N 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
  (1)运行熟悉,8.4 所述
  (2)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 90 天之内,不满足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本款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飞行签派员。
  (3)新雇员训练:是指合格证持有人新雇佣的人员,或者已经雇佣但没有在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在进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之前需要进行的训练。新雇员训练包括基础理论教育和针对特定机型和岗位的训练。
  (4)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但是如果该飞行签派员已对同一组类的另一型别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则只需完成相应的转机型训练。
  (5)转机型训练:曾在相同组类不同型别飞机的相同职位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6)差异训练:飞行签派员所签派的飞机与原签派的同型别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接受该飞机的差异训练。
  (7)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 12 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基础教育地面训练:40h; 定期复训组类Ⅱ:20h 复训:训练/检查月前后各一个月共三个月内完成被视为是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检查
  初始训练:MA60 转 A320;
  差异训练:A320 转 A319、A321;
  转机型训练:A320 转 A330;
  升级训练:副驾升机长
注:A319、A320、A321 同为 A320 系列的同一机型
注:新 R8 对飞机组类进行修改——组类 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组类 II,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为飞行机组成员训练需要,根据飞机最大起飞重量,再将组类II 飞机分为,700 千克(含)至 136000 千克(含)和 136000 千克(不含)以上两个种类。

签派员职责

雇佣签派员

  (1)121.103 条运行控制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运行控制中心,通过完备的运行控制组织管理体系,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运行控制中心)
  (2)121.395 条飞行签派员:实施国内或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运行控制中心及分支机构安排有足够数量的合格飞行签派员,以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签派员)

签派员的职责

  121.531 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运行控制的责任只能委派给机长和飞行签派员。
  2.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或者放行是否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3.飞行签派员对于运行控制和监控的职责包括:
   (1)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并协助机长进行飞行准备;
   (2)协助机长准备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签署飞行计划,并向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交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
   (3)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次飞行;
   (4)以适当的方法向飞行中的机长提供安全飞行所需的资料;
   (5)当飞机追踪无法确定其位置且尝试建立联系未成功时,通知相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6)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飞行签派员应当:
    (i)启用运行手册规定的程序,同时避免采取任何与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发生冲突的行动;
    (ii)将安全实施飞行所必要的与安全有关的资料通知机长,包括飞行中对飞行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有关资料。

  121.532 条 补充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并在手册中列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
  2.机长和运行副总经理应当对飞行的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是否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可以委托他人行使飞行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的职能,但不能委托运行控制的责任。
  3.当运行副总经理或者机长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安全地运行时,运行副总经理对取消、改航或者延迟飞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应当负责至少在下列方面对飞行运行进行监控:
   (1)始发地机场的离开和目的地机场的到达,包括中途停留机场及备降机场;
   (2)发生在起始、目的地和中途停留机场的维修及机械延误;
   (3)已知的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4)当飞机追踪无法确定其位置且尝试建立联系未获成功时,通知相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121.556 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紧急情况
  飞行签派员在飞行期间发现需要其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将紧急情况通知机长,确实弄清机长的决断,并且应当将该决断作出记录。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该飞行签派员不能与飞行人员取得联系,则应当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并采取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应当采取的任何行动。

签派放行的依据

  121.621 条对飞行签派员的签派权进行了规定
  第 121.621 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
  除下述两种情况外,每次飞行应当在起飞前得到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方可以实施:
  1.对于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 1 小时。
  2.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 6 小时。

第 121.622 条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权
  (a)实施补充运行应当使用飞行跟踪系统,每次飞行应当得到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的批准,方可实施。
  (b)在开始飞行前,机长或者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应当按照该次飞行所遵守的条件制定一个满足飞行的放行单。只有当由机长和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均认为可以安全飞行时,机长方可签署飞行放行单。
  (c)当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在地面停留超过 6 小时时,应当重新签署新的飞行放行单,否则不得继续飞行。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单
  (a)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1)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2)承运人名称、航班号和计划起飞时间;
   (3)起飞机场、中途停留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
   (4)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5)最低燃油量。(指的是放行时的油量,机组定油只能大于等于放行的最低燃油量,不能比此油量少。体现在放行报中的 FUEL SUMMARY(BURN、TAKE OFF、TOTAL),并非指的是最低燃油量 (MINIMUM FUEL)
  (b)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或者附有下列文件:
   (1)在机长与飞行签派员签署放行单时可以获得的关于目的地机场、中途停留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签派单还可以包括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认为必需的或者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2)飞行计划;
   (3)航行通告。

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单
  (a)飞行放行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1)公司或者机构的名称;
   (2)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3)航班或者航次和飞行日期;
   (4)每一飞行机组成员、客舱乘务员和机长姓名;
   (5)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和航路;
   (6)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7)起飞最低燃油量。
  (b)飞机飞行放行单应当含有或者附带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放行单还可以包括机长认为必需的或者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本站总访问量

免责声明

本站提供的一切软件、教程和内容信息仅限用于学习和研究目的。

不得将上述内容用于商业或非法用途,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站信息来自网络收集整理,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

如果有侵权之处请第一时间联系站长删除。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