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定义
(1)仪表进近程序(IAP):根据飞行仪表和对障碍物保持规定的超障余度所进行的一系列预定的机动飞行。这种机动飞行是从起始进近定位点或从规定的进场航路开始,直至能够完成着陆为止;如果不能完成着陆,则开始进行复飞,加入等待或重新开始航路飞行。
(2)精密进近(PA):使用精确方位和垂直引导,并根据不同的运行类型规定相应最低标准的仪表进近。
(3)类精密进近(APV):有方位引导和垂直引导,但不满足建立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要求的仪表进近。
(4)非精密进近(NPA):有方位引导,但没有垂直引导的仪表进近。
(5)盘旋进近:为仪表进近的延续,飞机在仪表进近程序中不能直线进近着陆时,着陆前在机场上空保持目视着陆跑道或跑道环境并最终对正着陆跑道的机动飞行。
(6)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在精密进近和类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上,如果不能建立为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注:DA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DH以入口标高为基准。
(7)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或盘旋进近中规定的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建立为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不得不下降至这个高度或高度以下。
注:MDA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MDH以机场标高为基准,如果入口标高在机场标高之下2米以上,则以入口标高为基准。盘旋进近的MDH是以机场标高为基准。在可同时获得RVR和VIS值时,以RVR为基准。VIS允许使用的最小数值是800米。
(8)云底高(cloud ceiling): 又称云幕高,在运行中一般是指云量为多云(BKN)或满天云(OVC)的最低云层的云底距机场标高的垂直距离。
(9)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用以下数据表示:
i)对于起飞,用RVR和/或VIS表示,如需要,还包括云底高;
ii)对于PA和APV,用DA/H和RVR/VIS表示;对于NPA和盘旋进近,用MDA/H和RVR/VIS表示。
(10)精密进近运行分类:根据决断高(DH)和跑道视程(RVR)(或能见度VIS)将精密进近和着陆分为以下类别:
i)I类(Cat I)运行:DH不低于60米(200英尺),VIS不小于800米或RVR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ii)II类(Cat II)运行:DH低于(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RVR不小于30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iii)IIIA类(CatIIIA)运行:DH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RVR不小于175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iv)IIIB类(CatIIIB)运行:DH低于15米(50英尺)或无决断高,RVR小于175米但不小于5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v)IIIC类(CatIIIC)运行: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限制的精密进近着陆。
(11)低能见度起飞(LVTO):RVR低于400米时的起飞。
(12)低能见度(LVP):在II类与III类进近及低能见度起飞时,为确保运行安全而使用的机场程序。
(13)连续下降最后进近(CDFA):一种飞行技术,在非精密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阶段连续下降,没有平飞,从高于或等于最后进近定位点高度/高下降到高于着陆跑道入口大约15米(50英尺)的点或者到该机型开始拉平操作的点。
决断高与最低下降高的区别在于:若不能建立目视参考,在决断高要立即复飞,在最低下降高可以继续保持至复飞点再复飞,期间建立了目视参考可继续下降。
目视运行
在使用该运行限制时,必须明确运规中是否批复了这种运行方式。
在机场执行目视起飞和进近着陆时,驾驶员应确保飞机在云外飞行,并保持对地面目视参考的持续可见。一般情况下,要求机场云底高不小于300米;如果机场标高等于或高于3000米(10000英尺)时,VIS不小于8000米,如果机场标高低于3000米(10000英尺)时,VIS不小于5000米。经局方特殊批准,可使用云底高不低于100米、VIS不小于1600米的标准。
起飞最低标准
基本标准
起飞最低标准通常只用RVR/VIS表示。基本起飞最低标准:
(1)一、二发飞机,RVR/VIS为1600米(其中一发飞机的云底高不低于100米);
(2)三、四发飞机,RVR/VIS为800米。
要求避开障碍物
如果在仪表离场程序中规定一个安全飞越障碍物所要求的最小爬升梯度(或使用缺省值3.3%),并且飞机能满足规定的上升梯度时,起飞最低标准才可以只用RVR/VIS表示。
如果要求目视避开障碍物(包括不公布程序设计梯度PDG的近距离障碍物)时,起飞最低标准应当包括RVR/VIS和云底高,并在公布的离场程序图中标出该障碍物的确切位置。
要求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所需要的能见度,按起飞跑道的离地端(DER)至障碍物的最短距离加500米,或5000米(对于机场标高超过3000米的机场,为8000米),两者取最小值。
但是A、B类飞机最小RVR/VIS不得小于1600米,C、D类飞机不得不小于2000米。
起飞最低标准中的云底高至少应当高出控制障碍物60米。云底高数值按10米向上取整。
机场灯光影响
| 设施 | RVR(米) |
|---|---|
| 无灯(仅昼间) | 500 ① |
| 跑道边灯和中心线 | 400 ①② |
| 跑道边灯和中线灯 | 200/250 ②③⑤ |
| 跑道边灯和中线灯 以及多个RVR信息 |
150/200 ②③④⑤ |
注①: 接地区的RVR为控制RVR,该值也可由驾驶员估算。
注②: 对于夜间运行,还要求有跑道边灯。
注③: D类飞机采取较高值。
注④: 要求A类飞机必须有接地区的RVR报告,B、C类飞机必须有接地区和中间点两个位置的RVR报告,D类飞机必须有接地区、中间点和停止端三个位置的RVR报告,并且所需RVR报告都不小于规定值。
注⑤: 使用LVTO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i)机场LVP正在实施中 ii)跑道中线灯(RCLL)间距不大于15米
设备故障或降级影响
| 设备故障或降级 | 对起飞最低标准的影响 |
|---|---|
| 跑道边灯或跑道末端灯 | 不允许夜间运行 |
| 中线灯 | RVR不小于400米 |
| 接地区RVR | 可临时由跑道中间点RVR代替 或由VIS代替 |
| 中间点RVR | RVR不小于400米 |
| 停止端RVR | RVR不小于200米 |
当跑道起飞方向的RVR或VIS低于规定的起飞最低标准时,机组不得开始起飞。
如果两发(含)以上飞机在一发失效后需要返场着陆,起飞最低标准应不低于着陆最低标准。
着陆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通常包括DA/H或MDA/H以及RVR或VIS两个要素。
目视参考
除非在拟用跑道上,驾驶员可以至少清楚看见并识别下述目视参考之一,可充分判断相对于预定飞行航径的飞机位置和位置变化率,否则不得继续进近道DA/H或MDA/H之下:
(1)进近灯光系统;(2)跑道入口;(3)跑道入口标志;(4)跑道入口灯;(5)跑道入口标识灯;(6)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7)接地区或接地区标志;(8)跑道接地带灯(RTZL);(9)跑道边灯;(10)局方认可的其他目视参考。
如果报告的RVR或VIS低于程序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在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FAF)或等效点之前,驾驶员不得继续进近。
如果在飞越FAF或等效点之后,驾驶员则可以继续进近DA/H或者MDA/H.
进近RVR/VIS最低标准确定
最小RVR/VIS可由下列公式计算得到:
所需RVR/VIS(米)=[DH/MDH(米)/tanθ]-进近灯光长度(米)
其中,θ是最后进近下滑剖面的角度。
计算得到的数值小于800米时,以50米向上取整;大于800米小于5000米时,以100米向上取整;大于5000米时,以1000米向上取整。
如果计算出的数值小于下表列出的值,则取下表的数值作为最低标准
| 进近灯光 系统 |
飞机类别 | ILS/GLS | ILS(GP不工作) APV(LNAV/VNAV) |
VOR RNP(LNAV) |
NDB |
|---|---|---|---|---|---|
| FALS | A、B、C | 550 | 800 | 800 | 1200 |
| FALS | D | 550 | 1200 | 1600 | 1600 |
| IALS | A、B、C | 800 | 1200 | 1200 | 1200 |
| IALS | D | 800 | 1600 | 1600 | 1600 |
| BALS和 NALS |
A、B、 C、D |
1200 | 1600 | 1600 | 1600 |
NPA进近
NPA除非特殊批准,其MDH值不低于75米(250英尺),RVR/VIS不低于800米。
NPA运行导航设备影响
| 设施 | 最低的MDH |
|---|---|
| 仅有航向台 (ILS下滑台GP不工作) |
75米(250英尺) |
| RNP(LNAV) | 90米(300英尺) |
| VOR | 90米(300英尺) |
| VOR/DME | 75米(250英尺) |
| NDB | 105米(350英尺) |
| NDB/DME | 90米(300英尺) |
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最后进近航段的进近有两种方式:直接进近和盘旋进近。程序设计时由于地形或导航台布局的影响,最后进近航段的航迹无法满足程序设计准则对于直线进近的航迹对正或航段长度或下降梯度的要求时,应设计目视盘旋进近。
使用盘旋进近的条件: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交角大于15°或者直线进近的下降梯度大于6.5%。
盘旋进近的标准不得低于盘旋进近之前仪表进近程序的最低标准以及下表列出的最小值。
| 飞机类别 | A | B | C | D |
|---|---|---|---|---|
| MDH | 120米 (400英尺) |
150米 (500英尺) |
180米 (600英尺) |
210米 (700英尺) |
| VIS | 1600米 | 1600米 | 2400米 | 3600米 |
| MDH(米) | A类VIS | B类VIS | C类VIS | D类VIS |
|---|---|---|---|---|
| 120-140 | 1600 | / | / | / |
| 141-160 | 1600 | 1600 | / | / |
| 161-180 | 1600 | 1600 | / | / |
| 181-205 | 1600 | 1600 | 2400 | / |
| 206-225 | 1600 | 1600 | 2800 | 3600 |
| 226-250 | 1600 | 2000 | 3200 | 3600 |
| 251-270 | 1600 | 2000 | 3600 | 4000 |
| 271-300 | 2000 | 2400 | 4000 | 4400 |
| 300以上 | 2000 | 3000 | 4400 | 5000 |
APA进近
APV是使用气压垂直导航的RNP APCH或RNP AR,或者是使用星基增强系统(SBAS)。除非特殊批准,其DH不低于75米(250英尺),RVR/VIS不低于800米。
PA进近
| VIS | RVR | DH | |
|---|---|---|---|
| I类 | ≥800m | ≥550m | ≥60m |
| I类HUD | ≥800m | ≥550m | ≥60m |
| I类特殊HUD | ≥450m | ≥45m | |
| II类 | ≥300m | 60m>DH≥30m | |
| II类HUD | ≥300m | ≥30m | |
| II类特殊HUD | ≥350m | ≥30m | |
| HUD RVR≤400m | 400m≥RVR≥75m | ||
| IIIA类 | ≥175m | DH小于30m或无 | |
| IIIB类 | ≥150m | DH小于30m或无 | |
| IIIB类 | ≥125m | DH小于15m或无 | |
| IIIC类 | 无限制 | 无限制 |
I类PA的最低标准
I类PA使用ILS或GLS。除非特殊批准,其DH不低于60米(200英尺),RVR不低于550米。
对于I类PA,只有DH不大于75米,且在满足以下情况之一时,才可以使用RVR小于800米的标准:
(1)跑道具有FALS、RTZL、RCLL;
(2)跑道具有FALS,使用经批准的HUD或自动驾驶仪或飞行指引仪进近。
II类PA的最低标准
II类PA RVR要大于300m。DH大于等于30m,小于60m。
目视参考
除非获得并能够保持包括进近灯、接地带灯、跑道中带灯、跑道边灯或者这些灯的组合中至少3个连续灯的目视参考,驾驶员不得继续进近至决断高(DH)之下。
II类运行最低标准的最低值:
| DH① | RVR(米) |
|---|---|
| 30-35米 (100-120英尺) |
ABC:300米 D:300/350米 ② |
| 36-42米 (121-140英尺) |
400米 |
| 43米(141英尺)以上 | 450米 |
注①: II/III类运行时,通常不使用DA的概念。
注②: D类飞机实施自动着陆可采用RVR300米。
III类PA的最低标准
对于使用DH的运行,该DH不低于在没有获得所需的目视参考情况下可使用精密进近导航设施的最低高。只有在进近助航设施和基础设施都能支持无DH运行时,方可实施无DH运行。
| 进近类型 | DH | 滑跑控制 /指引系统 |
RVR(米) |
|---|---|---|---|
| IIIA | 低于30米(100英尺) | 不需要 | 175 |
| IIIB | 低于30米(100英尺) | 失效-性能下降 | 150 |
| IIIB | 低于15米(50英尺) | 失效-性能下降 | 125 |
| IIIB | 低于15米(50英尺) 或无DH |
失效-工作或失效 -工作混合着陆系统 |
50 |
PA运行进近灯光系统影响
进近灯光系统为进近的飞机提供目视指示,并使跑道环境清晰可见,降低了对RVR/VIS的要求。对于夜间运行或对进近灯光有要求的其他运行,灯光必须打开可用。
| 设备分类 | 长度、构成和进近灯光强度 |
|---|---|
| 完全进近灯光系统 FALS |
ICAO: 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HIALS不小于720米 |
| 中等进近灯光系统 IALS |
ICAO: 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HIALS 420-719米 |
| 基本进近灯光系统 BALS |
ICAO: 其他进近灯光系统 HIALS/MIALS/ALS 210米-419米 |
| 无进近灯光系统 NALS |
ICAO: 其他进近灯光系统 HIALS/MIALS/ALS 小于210米 或无进近灯光系统 |
导航设施或气象观测设备故障或降级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 设备故障或降级 | III类B | III类A | II类 | I类 | APV | NPA |
|---|---|---|---|---|---|---|
| ILS备用发射机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无影响 | 无影响 | 无影响 |
| 外指点标 | 无影响 | 无影响 | 无影响 | 无影响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中指点标 | 无影响 | 无影响 | 无影响 | 无影响 | 不适用 除非用作复飞点 |
不适用 除非用作复飞点 |
| 接地区RVR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可由中间点RVR代替 或使用VIS标准 |
可由中间点RVR代替 或使用VIS标准 |
可由中间点RVR代替 或使用VIS标准 |
| 中间点RVR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无影响 | 无影响 | 无影响 |
| 停止端RVR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无影响 | 无影响 | 无影响 | 无影响 |
灯光系统故障或降级对着陆标准的影响

灯光降级案例分析
案例一
C0984/12 ZGBH 201906191839-201906192200
RWY01/19 跑道边灯间距由60米增大到120米,因故障。
分析:①当跑道边灯故障或降级时,对起飞最低标准的影响是不允许夜间运行。②跑道边灯故障或降级时,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是仅昼间运行,不允许夜间运行。
ICAO附件14中有如下规定:供夜间使用的跑道或拟供夜间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均必须设置跑道边灯;仪表跑道边灯的间距不得大于60m,非仪表跑道,灯的检举不得大于100m。
因此,只要是仪表跑道,跑道边灯的检举都是不能超过60米的。
案例二
C1292/18 ZHYC 201806151230-201806182359(EST)
因水灾原因,RWY36进近灯由720米缩短为450米,夜航精密进近标准能见度要求提高400米。
C2141/18 ZYYJ 1812090929-1803090930(EST)
09号跑道一类进近灯光系统不工作,因施工
分析:对第一则通过ZHYC,当进近灯由720米缩短为450米时,进近灯光系统类就从FALS降级为IALS,此时的机场进近最低标准除了通过中列明的要求外,运行的最低标准还不应低于IALS所对应的RVR/VIS(再与计算最小RVR/VIS取较大者)。RWY36最低标准为白天ILS 800,夜航ILS1200.
对第二则通告ZYYJ,通告中一类进近灯光系统不工作,对应BALS和NALS这一行的标准4个类别的飞机RWY09 ILS进近时最小RVR/VIS都是1200米。
根据97部咨询通告8.6.3:如果就三处的数值小于表中列出的值,则取表中数值作为最低标准。
查阅航图可知:延吉机场09号跑道ILS/DME进近标准下滑剖面角度3度,DH70米,进近灯光长度0米,代入数值:RVR/VIS(米) = [70/tan3°]-0(米)=1335米
计算出所需RVR为1335米,按100米向上取值为1400,高于表格中给的1200米,所以应该取1400米作为我们的放行标准。延吉机场同时发出另一则航行通告正是把09号跑道ILS/DME的VIS(复飞梯度5.0)标准调整为1400.RWY09夜航执行无灯光的最低标准也为ILS1400.
综上所述:延吉机场09号跑道ILS/DME白天运行最小RVR/VIS为1400米,夜间执行无灯光最小RVR/VIS为1400米,非精密进近(GP不可用)白天最低标准为RVR/VIS 1600米。
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的起飞标准
第121.655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从备降机场和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
(a)从备降机场起飞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至少等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对于备降机场规定的最低天气标准。
(b)在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云高/能见度等于或高于240米/3200米(800英尺/2英里),或者270米/2400米(900英尺/1.5英里),或者300米/1600米(1000英尺/1英里)。
起飞标准的确认
看机场图能直接确定吗?
不能,在确定起飞标准时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1) 机场是否需要起飞备降机场。
(2) 要考虑机场一发失效应急离场程序,如果一发失效程序中规定机场必须返场着陆时,起飞标准就必须满足着陆标准。
(3) 如果选择起飞机场为备降机场,如乌鲁木齐-库尔勒航班,选择乌鲁木齐为飘降备降机场,因为决断点距ZWWW较近,所以起飞时需满足标准。
Q&A
在过最后进近定位点前不够标准怎么办,过最后进近定位点后不够标准怎么办?
97部咨询通告中规定:如果报告的RVR或VIS低于程序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在飞越FAF之前驾驶员不得继续进近。如果在飞越FAF或者等效点之后,驾驶员可以继续进近至DA/H或MDA/H。飞机到达DA/H或者MDA/H之后复飞点以前,若处于正常下降着陆位置,并取得目视参考,则可以继续下降至DA/H或MDA/H以下,否则必须开始复飞。
121部中121.667条的规定:
(b)除本条(d)款规定外,飞机不得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继续进近,或者在不使用最后进近定位点的机场,进入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航段,除非局方批准的系统为该机场发布了最新的天气报告,报告该机场的能见度等于或高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最低标准。
(c)如果驾驶员根据本条(b)款已经开始实施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并在此后收到了较新的天气报告,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最低天气标准,该驾驶员仍可以继续进近至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当到达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在进近复飞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以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并着陆:
(1)该飞机持续处在正常位置,从该位置能使用正常机动动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计划着陆的跑道上着陆,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飞机在计划着陆的跑道的接地区内接地;
(2)飞行能见度不低于所用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
(3)除II类和III类进近(在这些进近中,必需的目视参考由局方在批准时具体规定)外,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跑道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
(i)进近灯光系统;(ii)跑道入口;(iii)跑道入口标志;(iv)跑道入口灯;(v)跑道端识别灯;(vi)目视进近下滑道指示灯;(vii)接地区或者接地区标志;(viii)接地区灯;(ix)跑道或者跑道标志;(x)跑道灯。
(4)当使用具有目视下降点的非精密直接进近程序时,飞机已到达该目视下降点,且在该点使用正常程序或者下降率能降落到跑道上。、
(d)当能见度低于所用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低能见度时,如果该机场同时开放了仪表着陆系统和精密进近雷达,且驾驶员同时使用了这两套设备,则可以在该机场开始实施该仪表进近程序(II类和III类程序除外)的最后进近。但是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以操作飞机进近到低于经批准的最低下降高,或者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但目前大陆地区机场都没有配备精密进近雷达,所以d条一般不适用)
假设现在处于报告的云底高达不到标准,在最后进近点之前可以继续进近吗?
可以,因为关于继续进近的标准只考虑了能见度或RVR。
FAF与FAP的区别?
FAF是类精密和非精密进近的最终进近定位点,是一个固定点,而FAP是精密进近的最终进近定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