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技术标准规定(TSO)

  技术标准规定(TSO)是民航管理当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特定零部件的最低性能标准(MPS/MOPS).
  TSO适用的对象通常是一些较为通用的民航机载设备,但由于此类标准仅从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角度规定了这些特定设备的必要功能和最低性能标准、并不涵盖所有的设计要求,因此,不同的制造商按照同一TSO研制、取证的设备往往并不相同,这也是TSO类设备与大多数标准的重要区别之一。
  各国局方大多颁发有TSO或类似的技术标准(下文简称”TSO类标准”),比如美国联邦航空局(FAA)颁发的TSO,CAAC颁发的CTSO、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颁发的ETSO等。
  目前,各国的TSO类标准以等效转换FAA TSO为主,此类TSO被称为”C类”TSO,其编号通常与FAA TSO保持一致、可能存在版本差异。例如,CAAC、EASA针对”旋翼航空器”、运输类飞机和小飞机座椅系统分别颁发的CTSO-C127b、ETSO-C127b,均为与FAA TSO-C127b等效的C类标准,但目前该FAA TSO已升版至c版,中、欧尚未跟进。
  各国也可自主颁发TSO类标准,即”2C”类TSO,通常适用于FAA未针对某类设备颁发TSO、或拟颁发的标准与对应的FAA TSO存在本质差异的情况。例如,CAAC针对我国所特有的北斗系统颁发有CTSO-2C604a 《仅用作航空器追踪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机载设备》,美欧则并无对应的TSO类标准。
  TSO类标准未限定机载设备类别,从机械件到航电设备、从简单件到复杂系统,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且还在不断扩展,例如,我国近几年就为一些航油产品颁发了2C类TSO,包括CTSO-2C701a“含合成烃的民用航空喷气燃料”、CTSO-2C702a”民航航空喷气燃料”等。
CTSO
  此外,随着民航技术的发展,各国局方除了对已颁发的TSO类标准进行改版升级外,也会视情况废除一些过时的老标准、增加一些新标准。
  目前,我国与美欧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此类标准并不多,普遍在150-160份左右,也就是说,大部分机载设备并没有适用的TSO类标准。
  CAAC颁发的CTSO可通过CAAC官网适航审定运行管理系统(AMOS)在线查询。
  FAA颁发的TSO可通过FAA TSO在线查询。
  EASA颁发的ETSO可登录CAAC官网下载CS-APU和CS-ETSO两份文件查询。

什么是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如前文所述,CTSO是CAAC颁发的TSO类标准,技术标准规定批准书(CTSOA)则是一种证件、是局方颁发给符合特定CTSO的零部件(CTSO件)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
取得CTSOA后,持证人将获得局方“授权”,可为其生产的每一CTSO件标记相应的“CTSO编号”、表明该件符合特定的CTSO;且除局方要求检查的特殊情况外,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为CTSO件获得适航批准标签。
  如但需要注意的是,CTSOA是设备级的批准,仅能表明获批零部件满足某一CTSO设定的、针对该类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而不能表明该设备的安装满足任一拟装民航产品的适航要求。
  如因此,CTSOA本身并不批准CTSO件的安装适用范围,CTSO件装机前需要针对拟装机型额外取得安装批准,常见的批准形式包括补充信号合格证(STC)或改装设计批准书(MDA)等。

涉及机载导航数据库的CTSO

  具体参考CTSO-2C612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机载航空数据处理及相关数据库。按照该文件所描述,该CTSO把机载航空数据处理及相关数据库CTSOA分为1类CTSOA和2类CTSOA两张类别。

1类CTSOA

  1类CTSOA基于航空数据供应商和其客户(通常为航空电子设备制造商)之间商定的数据要求。1类CTSOA确认数据供应商所交付的航空数据满足本CTSO的要求,但不对这些数据与航空器系统或设备的兼容性进行确认。1类CTSOA确保生产航空数据的流程符合本CTSO的要求,适用于数据供应商、运营人/最终用户、航空电子设备制造商,或其他单位。1类CTSOA与具体审定项目(如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设备CTSOA)或设备型号无关。数据质量要求可以由航空数据供应商定义并由其客户接受,也可由数据供应商与其客户共同协商确定。

2类CTSOA

  2类CTSOA确认数据供应商所交付的航空数据库满足本CTSO要求,并且与特定航空电子系统兼容,以支持其实现预期功能。2类CTSOA确保数据要求与所安装的系统或设备兼容,将通过列出相关设备来确认其与支持预期功能的数据质量要求的兼容性。最终用户可以在数据库运行审批流程或经批准的维修方案中使用2类CTSOA作为数据库完好性的证据。2类CTSOA只适用于列于该CTSOA的设备,申请人负责识别使用相关数据库的所有设备。
  2类CTSOA适用设计批准(TC/STC/TSOA/设备CTSOA)持有人或能够制定与设计批准持有人的数据质量要求完全相同的数据质量要求的数据供应商。这个完全相同可以通过建立设计等效性来获得,也可以通过设计批准持有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许可协议来获得。无论如何,完全相同性需要所有参与者之间有正式协议(如,DQR 协议、许可协议等)。使用许可协议或设计等效性方法时,仍由设计批准持有人负责表明(如使用系统验证测试、抽样检查等)DQR 与设备的预期功能一致。
  一些作为应用集成商申请2类CTSOA的机构,可能雇佣另一机构来进行某些阶段的航空数据处理,如开发打包工具供其他机构来准备和分发数据。然而,无论局方是否认可该被雇佣机构的流程符合RTCA/DO-200B 的要求,申请人的数据处理所用流程必须是申请人自己的。申请人必须向局方表明其所定义的流程是有效的,并且有相应的批准、控制和监督机制来确保在申请人机构之外执行的工作同样符合要求。对于被雇佣为申请人工作的机构,他们所使用的流程以及他们所维护的记录必须在申请人的控制之下,并且可被访问。

质量管理系统(QMS)

  按本CTSO申请机载航空数据处理及相关数据库CTSOA的申请人被要求符合RTCA/DO-200B。RTCA/DO-200B是用于开发、评估变更及支持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的标准,其目的是通过要求机构建立包含航空数据处理流程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QMS),来解决航空数据流程的具体问题。
  申请人建立和保持符合RTCA/DO-200B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即可被视为符合了CCAR-21部中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质量系统相关要求。

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表明对RTCA/DO-200B的符合性,此外,根据适用性,还需要表明符合以下目标要求:

a.获取CTSOA后的责任

  申请人获得CTSOA后,应该承担以下责任,并且在质量管理系统的相关程序中进行规定:
  (i)错误报告:数据供应商必须向客户(应用提供商,最终用户等)、局方以及数据提供者(如适用)报告已发布的可能对运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故障、错误或有缺陷的数据;与安全相关的错误或缺陷的初始报告必须及时,确保错误或缺陷能被迅速处理(自发现起48小时内);必须通过程序文件确保相关人员接收到有错误或缺陷数据的告警。在使用受影响的数据之前,必须考虑任何与安全相关的数据告警。
  (ii) 保持质量管理系统(QMS) :持证人必须持续保持对RTCA/DO-200B第2.5节规定的质量管理系统。针对QMS中影响数据质量目标的所有更改,持证人必须在更改实施前向局方报告。
  (iii)数据处理过程的更改:对现有CTSOA的设计小改,必须遵照局方认可的程序向局方报告更改。对于设计大改,申请人必须证明符合性,并在局方批准后方可实施。数据处理过程更改程序必须包含数据处理工具的更改。按本CTSO批准的生产流程及质量要求所进行的数据更新无需局方批准。
  (iv)审计:必须按照RTCA/DO-200B第3章中的说明定期对本CTSO和DO-200B的目标进行内部审计,两次审计之间的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审计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增量式进行,但必须保证每年审计所有的目标。RTCA/DO-200B第3.4节中所述的任何重大不符合项,必须报告局方。局方根据与持证人确认的程序进行定期审计,审计的时间间隔使用基于风险的原则来确定,综合考虑CTSOA类型、持证人QMS的成熟度的以及持证人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因素。
  (v)当不再满足CTSOA的要求时,持证人必须通知所有用户和局方。
  (vi)对应每一个航空数据库的发布,持证人必须同时出具一份发布声明,明确相应CTSOA的状态,声明符合性,并提供已知的偏离和更改信息。发布的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CTSOA 的状态(如: 有效、暂停、失效等)
   ② 所有对约定DQR的偏离 (如:由于源/处理错误而删除程序,即完整性更改 等)
   ③ 所有的数据更改 (参照RTCA/DO-200B 第2.4.2节)
  当申请人不再符合持有该CTSOA的条件时,必须申请撤销该CTSOA。CTSOA不可转让,并在持证人申请撤销或由局方终止之前有效
  (vii)告知数据用户CTSOA的变化

b.对于数据供应商的要求

  (i)数据的验证和认可
  (ii)数据安保
  (iii)更改DQR和识别不符合要求的数据
  (iv)客户化数据:客户化数据是由运营人或最终用户全权负责并仅供其使用的航空数据。该类数据的验证、认可和损坏检测方法及其后续更新的责任完全由运营人或最终用户承担,数据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v)工具鉴定: 在进行工具鉴定时,使用RTCA/DO-330《软件工具鉴定注意事项》所推荐的过程和目标表明符合性,并可参考RTCA/DO-200B附录D是对RTCA/DO-330做调整。

c. RTCA/DO-200B与适航批准的关系

  (i)识别DQR
  航空电子设备制造商应识别出 DQR,通常作为设备设计级别的符合性文件的一部分。在适航批准(如设备 TSOA、STC/TC)过程中,申请人需表明DQR与设备预期功能一致。本CTSOA发布前,一些航空器和航空电子设备制造商已获得系统批准,并可能没有识别出它的DQR。对于这些系统,数据供应商需在申请2类CTSOA前通过系统验证测试或抽样检查等方式识别出表明与该航空电子设备预期功能一致的DQR。设计批准持有人(DAH)应建立DQR,或者作为替代方法,被生产许可证涵盖的数据供应商可建立 DQR(条件是该数据供应商能够获得该航空电子设备的原始文件)。例如,OEM的飞行管理系统(FMS)供应商可证明与其自己的FMS的兼容性,而无需OEM的直接介入。该要求应反映原始设计证明文件,并根据需要补充说明该数据质量特性。使用 RTCA/DO-178C 或此前版本时,有关数据格式、精度和分辨率的定义通常可在设备软件文档的高级别数据需求中找到。这些数据要求在 RTCA/DO-201A、DO-272D 或DO-276C 中通过给定的相应保证等级完整性要求进行了细化。
  (ii)定义DQR
  航空器制造商、航空电子设备制造商或系统集成商应使用RTCA/DO-200B 第 2.3 节中规定的要求作为定义机载航空数据库DQR 的方法。DQR 必须处于构型控制之下。RTCA/DO-200B 第 2.3节和附录 B 中提供了定义DQR 的一种可接受方法。如RTCA/DO-200B 所述,航空数据具有准确性、分辨率、保证等级、可追溯性、时效性、完整性以及格式特征。对于导航数据库来说,这一定义可以包括具有相应精度、分辨率和保证等级、记录类型和定义航径相互关系(例如,航空电子设备中使用ARINC 424航径终结码)、应用于这些记录类型的任何过滤器,以及公司特定格式要求(对打包数据中交付的内容的逐字段描述)的数据元素。对于地形和障碍物数据,应使用RTCA/DO-276C 第 3 节作为地形感知和告警系统的最小DQR 集。作为设计批准的一部分,航空器制造商、航空电子设备制造商或系统集成商必须为其他应用(例如,合成视景系统或在姿态指示器上叠加地形)定义 DQR。对于机场地图数据,应使用RTCA/DO-272D 第2和第3节作为机场地图显示的最小DQR集。航空器制造商、航空电子设备制造商或系统集成商必须表明DQR符合预期功能的要求,并记录维护数据的方法。
  (iii)预期功能
  DQR 必须作为正常设计批准的一部分与设备的预期功能相一致。一个或多个数据特征会对设备有影响。系统符合性和安装文件定义了系统功能和对数据(即 DQR)的依赖性。例如,对于导航系统,包括了系统的所有用途,如在公布的航路或航线上导航、标准进场、离场和特定类型的进近操作。
  DQR的许多方面都是为了支持实现RTCA/DO-178C的目标而制定的。符合 RTCA/DO-178C 或其先前版本并经审核和批准的 DQR,无需再经局方批准即可满足本CTSO的要求。但航空器制造商、航空电子设备制造商或系统集成商必须确保根据 RTCA/DO-178C 或更早版本制定的 DQR 正确地定义了数据的预期用途.
  航空器制造商、航空电子设备制造商或系统集成商可能需要开发补充文件以解决DQR中的不足。补充文件可作为独立于CTSOA、TC或STC设计文档的更改文件,但此时必须给出必要的对上述设计文档的引用。CTSOA、TC或STC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在下一次升版中将补充文件纳入审定基础。
  导航、障碍物和机场地图数据经常变化。为了保证数据的时效性,本CTSO提供了一种可接受的方法,将航空数据的DQR与航空器型号设计联系起来,而不要求数据(例如,可加载介质)成为RTCA/DO-178C(或更早版本)软件生命周期的一部分。
  注:当RTCA/DO-201A、RTCA/DO-272D、RTCA/DO-276C或其他类似标准未涉及数据产品的源数据时,数据质量可能仅反映申请人的处理过程和DQR规定的置信度。
  (iv)标识和构型控制
  构型控制过程必须包括DQR和数据库规范(例如,规定内容、格式、结构并具有唯一标识的数据库定义文件)之间的可追溯性。航空器制造商、航空电子设备制造商或系统集成商也必须在安装文件/ICA 中引用DQR。
  航空器制造商、航空电子设备制造商或系统集成商必须按照设备CTSOA、TC/STC 批准的更改控制流程评估对DQR的更改,包括对预期更改、保持当前状态或支持不同地理区域运行的数据的更改。航空器制造商、航空电子设备制造商或系统集成商必须评估对DQR的更改,以确定它们对系统预期功能是否有重大、轻微或无安全影响。
  注:航空器制造商、航空电子设备制造商或系统集成商可以将其他现有标准中的额外的构型管理和控制要求纳入其中。
  数据库构型管理应包括标识/件号、版本控制、数据质量保证/管理、协调过程(例如,差错报告)和更改管理。
  (v)持续适航文件(ICA)(CCAR-21 21.50)
  如果航空器制造商、航空电子设备制造商或系统集成商没有将数据库作为型号设计的一部分(即符合RTCA/DO-178C),并且需要数据库保证(即数据库具有安全影响),安装文件/ICA必须要求数据满足数据库保证目标(如RTCA/DO-200B)并符合目标硬件的 DQR。例如,对于具有2类CTSOA的航空数据库,安装说明或ICA中的声明通过指导运营人/最终用户(在安装航空数据库之前)查看发布声明(参考本CTSO 4.a.(ⅵ)节)来实现这一点,从而验证数据库保证,并确认任何对DQR的偏离或数据变更。
  (vi)航空器飞行手册
  应将任何与数据库保证有关的假设记录在航空器飞行手册中。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CCAR-21第21.368要求申请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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